法律问答

请问老师,保险合同我没有写受益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身故了,法律程序怎么指定受益人?

保险赔偿
2019-07-25 16:51: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投保方应承担的责任:  1)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及时交纳保险费,若延期交纳,则保险方有权要求补交,并加以延期部分的利息,必要时,可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前,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仍应如数缴纳。
      2)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维护保险财产和劳动者的安全。  3)如果原保险的标的变更了座落地点,改变其用途或者发现增加了其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时,应及时向保险方通报,并根据危机情况加大的事实追加保险。
    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由投保方自负。  4)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方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并随时向保险方通报变化的情况。如果投保方在此期间没有采取这些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其扩大的损失部分由投保方自负。
      5)在要求保险方赔偿损失时,有义务提供其保险财产或利益的实际损失清单、避免扩大损失清单,有关帐册、单据、文件资料、实物等,并及时与保险方协商,以便正确计算,赔偿其损失。
      6)由于故意或失而引起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利益的损失,完全由投保方自己承担责任。
  • 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 受益人的指定,或者由被保险人实施或者经被保险人授权,投保人无独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和第60条第2款之规定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权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 人身保险理赔的种类是很多的,不同类型的理赔需要提交不同的材料,例如申请死亡赔偿金提交的材料跟申请伤残保险金提交的材料是完全不同的,以下是六种人身保险理赔需要提交的材料的介绍。人身保险理赔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死亡保险金
    1. 死亡证明书(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具).
    2. 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3. 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 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二、申请伤残保险金
    1.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
    2. 出院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三、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1.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2.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 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四、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
    1. 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院诊断证明。
    2. 住院费结账单、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发票。
    五、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证明。
    2. 门诊诊疗收据、处方和病历。
    3. 住院费收据,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
    4.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5. 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六、申请住院补贴保险金
    1. 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
    2.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 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还应提供公司认为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其它有关材料。延伸阅读:夫妻财产分割:人身保险合同权益的分割人身保险合同中“违法行为免赔”条款应该如何理解《人身保险新产品》六大亮点修改 消费者维权有章可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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