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说明如下:
1.集资房为某一单位领导负责筹备,但现在该领导被捕入狱。
2.现在该单位的领导不管集资房的事,因资金不足停工。
3.该单位一业主得知集资房停工,把他的一套集资房转让给我,原单位要求集资房一套10万元,该业主要了我12万元,因为这个价格仍比市场上便宜。并口头承诺很快就能把房子盖起来。
4.我要求他退钱,他只退10万元,合同上已经注明了12万元。
5.在单位的集资房户名上他已经把他的名字改成我的名字。
6.该业主从头到尾就是欺骗了我,目的就是为了能赚到我的2万元钱,因为单位退钱只能退10万,他卖给我却可以卖12万。

这种情况我打官司能要回12万元么?有什么好的办法?

2018-08-18 20:17: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集资房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已经取得集资房产证后因转让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种是在未取得集资房产证下达成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
    (一)已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在单位,单位员工个人只具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当然也就没有处分权,如果员工转让该集资房,转让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协议当然无效。
    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
    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
  • 集资房买卖受不受法律保护,这取决于集资房买卖有没有违法。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集资房的买卖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集资房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处理的。集资房买卖的条件是: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集资房买卖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此外,各地在具体的集资房政策上可能存在不同。  购买集资房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要仔细核准房产商有关售楼的证件是否合法、齐备,如自己不清楚,最好请专业的律师当购房参谋。  
    2、要仔细核对合同上的条款是否与广告上的许诺以及房产商口头承诺一致。而且一定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合法的交易监证和过户手续。如果没有办交易监证、过户手续,即使购房者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哪怕是使用了许多年,房屋仍不能算是购房者真正所有。  
    3、要注意以下房屋是不能购买的:  
    (1)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房屋;  
    (2)经法院或房管局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3)权属不清的或有争议的房屋;  
    (4)违章建筑或规定作临时使用的房屋;  
    (5)经市拆迁办公告拆迁的房屋;  
    (6)政府代管的房屋;  
    (7)已用于抵押货款的房屋。  
    4、如买旧房,特别要注意产权是否明晰,证契是否齐全,房屋现状与产权证契是否一致,还要查清原业主是否已交清管理费及水、电、煤气等费用。
  •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对于集资房,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
    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