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借钱不还,起诉后,开庭对方不来,这个钱还有办法收回吗

2019-07-26 07:51: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到期不还,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若借条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借款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因债务人承诺限期给付情况而延长(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录音为证据证实这事)。
    只是借钱不还的,可持借条向管辖权法院申请支付令给付,支付令即限期15日内给付的命令,否则可能起动执行程序或是债权人可申请执行。
    不获批支付令申请的,就得起诉主张给付。

  • 1、如果借条系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名,那么肯定可以起诉双方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借条系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但是该笔资金用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家庭生活等方面了,即便债务人配合未在欠条上签字,亦应当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如果该笔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人夫妻的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能对抗债权人。如果婚内债务人,单方对外举债,且该笔资金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依法债务人配偶可以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2、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3、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4、离婚时,原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6、《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其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合法的婚姻关系所要承担的风险明显大于同居关系,这一规则的立法价值导向必然会出现偏移;其次,如果债务人配偶不知举债事实,怎么可能去证明举债时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最后,夫妻约定财产制限于夫妻内部,债务人配偶亦无法来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显然,这一规则的确立,难以实现司法正义。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0条、108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1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24条
  • 民间借贷上诉法院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即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开庭审理既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经合议庭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
    (1)一审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如果二审法院受理后,应该积极跟二审法院协商,促成开庭审理。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