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大二学生,于2019年1月3日至1月27日,在做兼职,当时入职并未签署任何契约协议或合同,但约定兼职做一天算一天工资,一天100从早上九点半到晚上九点半,一应工资于下月15号结清,另口头承诺,可能会做到1月31号,后因家中有事,于25,26两日都曾向店内领导反应需提前离开,但未经允许,并且威胁我,如果不干到月底,不发本月工资,2月15号,应当发放工资,但并未发放,从2月15号开始联系店内广领导,一直到17号才回复我,然后说我旷工三天,需要一赔三,赔偿900,扣除我的工资,我实际应得工资为2300,工作22天半加加班两小时,另带酒水奖,但现在他只承认我工作22天,不承认我加班费,而且,要扣除我工资,从15号至今,一直拖压克扣工资不发。并且回复我,如果我去劳务局举报,他将说兼职每日工资50元,还要扣除旷工工资。或者销毁记录否认我在他店里干过兼职。

2019-07-26 20:09: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
    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
    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二、关于值班费的规定:对于值班费的计算,法律并未限定,一般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来确定。
  •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不存在自动解除,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连续旷工3天要辞退,那么公司是可以辞退你的,并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是公司不能视为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注明解除的原因。
    且公司无须给付经济赔偿金。
  • 通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加班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并依法要求 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通常情况下可以先行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以上是法律中对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严格遵照上述规定,违背法律规定擅自订立低于法律的标准,属于违法行为,合同中关于该部分加班工资的约定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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