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承包别人土地,跟承包人没写日期,承包人写甲方把都有房屋土地卖给乙方有签字画押跟村上合同是有日期的,现在发包人过世了,土地承包权是否还是发包人享有优先承包权呢

2019-07-27 07:14: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1、发包方、承包方  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 
    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  
    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第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承包方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由于承包合同到期,需要和村委协商,重新签订承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于《合同法》286条,内容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进行答复,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获取工程款的一把利剑,应当充分利用之。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
    1、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适用于烂尾工程;
    2、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欠款数额清楚、证据充分,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不必对工程款纠纷另行提起诉讼;
    4、两种情形下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据此,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土地是可以继承的,孩子母亲与孩子;就有权利向二老主张权利,取回自己应得的一部分土地。
    否则,该土地应由集体收回。如还有问题可与我一对一咨询,或直接致电与我,如问题已明了,请采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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