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3》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害其生育权为由提出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就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一方提出
离婚的,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33条第三款第五项处理综上所述,生育权是女性特有的权利,且以女性为该权利的行使主体该权利不但体现了生育权的性质,还体现了女性人身权利的性质所以是否生育是否终止妊娠都是女性特有的权利。
男方无权干涉如果双方就是否生育发生纠纷且导致感情破裂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33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