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儿子现在是初三学生,一个学生拿球砸我儿子胸口,他问对方你看到了吗?对方说看到了,儿子:那你为什么砸我?对方:我想砸.我儿子骂了对方一句,对方也回骂了一句,我儿子回到座位上后对方用球又砸了我儿子头上,我儿子又骂了他一句对方回了三句,并且又砸了我儿子头上,我儿子就去和他搂打在一起,有学生拉开双方,导致对方眼镜调地上摔坏了,对方要求赔偿,我儿子不陪,对方晚上找我儿子约架,校外打,说我找人,你也找人吧,我儿子就在放假的那天上午找他说,你不是要打架吗?现在去厕所打吧,对方说不打,双方口角了,对方用身体撞我儿子,后两人又打了起了,我儿子一拳打碎对方眼镜导致眼皮缝了三针,眉骨,鼻骨骨折,我想问律师责任划分,还有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2019-07-28 06:51:0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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