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筑物区(以下简称:小区)共四栋房产175户业主(以下简称:产权人)。1996年依照政策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按房改房产权售房给175户业主私房,并经成都市房管部门依法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1、所有权人:购房产权个人;
2、房产来源:房改成本价购买;3、登记原因:房改售房;4、产别:私房;5、附记栏中: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产权人占100%。
但2004年售房企业与社区签订《协议书》:将小区的共用设施(即囲墙、大门、道路、绿地、自行车停车棚、门卫室、会议室、活动室等),永久移交给社区管理权、收益权。为此,小区由社区的物管权,不由有专有产权人共同决定小区物管事项。所以只能由社区在小区收取自行车停车棚的停车费;小区内没有机动车停车场,社区在小区道路上停满了汽车,将收取汽车停车费更变为“汽车停车卫生费”为社区收益自行支配,权利人无决定和支配权。
售房企业回复说:《物权法》是界定该法律颁布以后的商品房住宅小区,而颁布之前企业建设的本企业职工住宅小区仍保留它的历史属性,产权的性质不变。按照房改房政策仅将套内面积(注即:专用面积)出售的价格中并沒有包括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所以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仍属售房企业所有。
为此请求法律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