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朋友的五菱车买了全保,在家私用,有时自己拉拉货。在去年11月份借给他朋友开,后排座拆了,也拉了点货,结果在路上撞伤了一个突然横穿马路的老人,在医院抢救住了20多天的院。结果还是没有救回来。交警大队责任鉴定司机和行人同等责任。前几天法院开庭了,核算所有费用共计38万。现在保险公司说我朋友的车没有装后排坐,私自改装车辆,拒绝赔偿,目前法院也没有判,保险公司这么一说听到就傻眼了,谁还敢相信保险?请问这个官司能打赢吗?保险公司能赔偿吗?

2019-07-30 22:23: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车辆在进行改装时,应该先向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申报,在经过车管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改装   比较常见的汽车改装集中在舒适性和适用性,主要是音响、倒车雷达、灯光、轮胎等部位。由于多是将原厂部件拆下用性能更好的配件替换,对车身几乎没有任何损坏。
    这些都属于不会影响车辆性能的改装,更不会违反相关法律。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法律规定中所说的车辆的结构包括机动车的车身颜色、长、宽、高四个硬性标准,以及发动机和各重要零部件的相关技术参数。   因此,车辆改装是否合法,关键是看车辆实际颜色是否与行驶证上登记时的照片颜色相符,车辆的实际技术指标是否与车辆出厂标注的技术参数相符。
    如果不相符合,不但不能通过交警部门的年检,还将因此接受相应的处罚。   车辆在进行改装时,应该先向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申报,在经过车管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改装。
    在改装完毕后,还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汽车保险的险种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  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这里强调的是他人,也就是第三方。保险公司所负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全车盗抢险  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经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或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及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车上责任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额内计算赔偿。  
    四、无过失责任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车辆在使用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给予赔偿。  
    五、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指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六、玻璃单独破碎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七、车辆停驶损失险  指投保存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赔偿天数和日赔偿额进行赔付。  
    八、自然损失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十、不计免赔特约保险  指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任应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交通事故赔偿保险:依据新保险法,赔偿是直接给受害人的。但是在日常操作中经常会出现车主已经先行垫付的情况,例如已经在交警队缴纳了保证金,这种情况下,最好和保险公司协调一下,当保险金赔偿下来以后,双方一起到保险公司,受害人看到确切赔偿金额,然后受害人把前期车主的预付款给车主,车主把前期预付款收据给受害人,然后由保险公司直接给受害人。
  • 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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