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抵押人得到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后,挪作他用,使我们工程承包方的工程款没有着落。这样的情况承包方有办法追要吗?

2019-07-31 07:31: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 工程分包合同审核注意事项

    1、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

    2、注意审查分包人的责任范围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

    3、注意审查发包、总包、分包人的关系约定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在分包条件下:

    (1)发包人与分包人是本分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发包人负有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义务和取得分包工程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按时、保质交付分包工程的义务和享有获得分包工程价款的权利。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是总分包关系,承包人负有协调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关系、配合分包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消防等管理义务,享有获取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服从总包管理、支付总包配合费的义务,享有取得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权利。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具有共同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总包管理费的义务,承包人负有以有经验的承包人身份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

    4、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确认

    经工程师确认的计量凭证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5、审查对于工程量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

    (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①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②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权限作出的变更指令。

    (2)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发包人、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报告的14天内予以确认,分包人根据确认结果调整合同价款。

    (3)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工程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变更报告内容已被确认。
  • 在建工程抵押有几种方式,第一种是土地和在建工程同时抵押给同一权利人并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手上有他物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阻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但土地使用权人由于手中有土地使用权证当然可以行使土地使用权,包括再次抵押土地的权利。第二种是土地和在建工程分别在国土、建设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证上不会记载抵押事项,对于抵押权人来说,不能被保障及时了解和把控被抵押土地的后续处置情况。

  • 一、在建工程合法性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必须已经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其进行建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只能为抵押人,贷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合同.
    二、价值确定风险在建工程抵押权范围仅限于设定抵押时已经建成并登记的在建工程和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登记后在建工程上继续新增的层数和占用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
    三、合同风险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
    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如果用一般的抵押合同,很可能导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无效.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冲突的风险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及该解释,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很可能处于“有名无实”的境地.在实践中,甚至会出现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虚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事实,导致抵押权处于法律有上效、实际上无效的状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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