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我在原来工作单位没有买社保,他只是委托我现在的被告建强厂购买工伤保险,我原来的工作单位也没有办厂证,包刮其它证件,只有领过工资有我签字的收据也是由厂方保管,因厂方拖欠工资,不同我签订劳动合同,不购买保险,因此;我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刚开始我原来的工作单位不承认我是他厂的员工,因此;我只能将建强厂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时,建强厂找我原来的工作单位提供了我在原工作单位的入职表,工商登记表,还有我原工作单位的一份说明,该说明也证实我是他的员工,来证实我与建强厂没有劳动关系,现在仲裁结果出来了,我要上诉,要进入一审了,请问;可以拿到这些证据在一审时追加我原来的工作单位为被告吗?谢谢。

2019-07-31 07:47: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自制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为有效,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
    2、无论是单休还是双休,均无不可,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则为加班,加班就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3、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你对单位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
    4、单位如果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5、因个人原因辞职,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辞退(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合法的话,单位是否需要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6、你可以单位违法为由辞职,这样单位一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保的处理方式是:n  
    一、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纳手续。n  
    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期间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继续计息。重新就业后应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分别合并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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