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请问我在公司工作快四年了公司是从14年六月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之前是因为有原来的同事把公司告到劳动局后来又到发院被判赔偿社保、加班费到中院还是维持原判,从那时起公司又改在工资明细里增设一栏社保现金300元代替社保请问这样合法吗?到14年发现很多同事不愿意做了又从14年六月从员工工资里扣除个人缴纳部分为员工缴纳社保。请问您:如果我不愿意做了是否可以以公司未曾为我缴纳足额的社保与工伤保险为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按12年到14年六月之间的缴纳社保标准为我补缴纳社保,同时我可以随时离职吗?

2019-08-02 08:03: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
    20.83天和
    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
    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
    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
    21.75天×200%×加班天数。
  • 劳动关系存在并不以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依据,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规定,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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