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张某于2008年9月20日将其厂房租给王某使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厂房期限为10年,租金为每年5万元,租金一年一交。2010年12月,法院判决认为我与张某应全面履行张某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判决该厂房归我使用,我亦依约向张某交情了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9月20日的租金,今年我在向张某续交租金时,张某却将租金提高5倍,并要求我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否则就不让我使用该厂房,请问:我该怎么办?

2019-08-02 18:30: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厂房出租合同,内容应包括:
    1.厂房的基本信息
    包括地址、产权信息、面积、附属物的约定。
    2.费用部分。
    (1)租金。租金的计算(每天每平米多少钱)、租金的支付。
    (2)物业费。物业费由谁承担,如何计算,应在何时支付。
    若承租人自行支付物业费,则其延迟支付需承担什么责任。
    (3)保证金
    包括一般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何时支付、何时归还。
    (4)水电费
    支付方式;水电费单据及支付凭证的保存。
    3.合同履行
    (1)何时交房,如何视为移交(移交钥匙、移交确认书)。
    (2)装修
    承租人装修应当向出租人提交装修图纸,不能破坏主体结构,然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若其装修行为对第三方造成损失,则责任由其承担。
    出租人有权派代表进行监工。
    装修免租期的确定。
    (3)租期内对厂房及附属设施的修缮责任约定。
    (4)到期后,承租人是否有责任对厂房进行恢复,是否不进行恢复就需要扣除保证金。
    (5)公司注册。若承租人需要进行注册的,出租人需要进行审核其经营范围,后需要配合进行注册。
  • 关于设备租赁的期限,租赁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约定是有效的,超过租赁合同的期限约定就是无效的,转租人只有在自己约定的租赁期限有发言权,除了约定期限就失去了发言权。
  • 关于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例如,原告应在约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一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
      如第一次交纳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内,原告则应在200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索要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两个月的租金,依次类推。但原告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并没有向被告催要过2008年8月10日-2009年7月10日前的租金,应视为放弃索要该期间租金权利;另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原告在起诉前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未行使过上述权利,即使被告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交纳房租。
  • 租赁协议通过代写合同达成的,不会对你不利,因为你的签字行为是受他人委托而代签的行为,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与代理人无关。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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