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公以我的名誉在借款机构借款20多万,骗我做生意,但他拿上钱就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并且离家出走,我无经济来源,借款公司还逼我还债,说不还钱还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这钱可以不做为共同债务,我可以不偿还吗

2019-08-03 13:23: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离婚协议的约定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债权人无约束力。离婚协议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其只在订约的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2、离婚案的判决仅能对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其判决效力相当于债务人内部责任分配,法院并非是给债权人授权而否定其借据。债权人自认其效力,要求法院按此执行其债权,与该原则相悖。因为其债权来源于借据而非判决。
    3、债务案已判决,离婚案起诉在后,在原则不变的情况下,程序的不同不影响实体处理。
  •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借款还钱的诉讼时效属于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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