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单身母亲孩子出生之后无法落户,请问近亲收养落户手续麻烦吗

收养
2019-08-03 15:10: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孩子在没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前提下,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是不能办理出生申报手续的;  2,当事人应联系孩子的亲生父母,并要求提供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3,如果无法联系到孩子的父母的,也可以向当初的领养地,寻求帮助,让其代为联系;  4,如果《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必须找原接生医院进行补办后,才能申报孩子的户口。  一,《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手续:  1,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2,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4,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5,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  二,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 一、如何合法收养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才是合法收养。   
    (一)收养人本身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二、合法收养子女流程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非法收养子女的抚养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哪些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一千元的金额征收;   
    (二)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的金额征收;   
    (三)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 一般来说,单身收养孩子时需要按照下述程序办理:  
    (一)达成收养意见  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并且对双方合意的形式,法律不作强行要求,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二)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三)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四)办理户口登记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按照上述程序办完收养手续后,单身人士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就依法成立了,这种收养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的收养关系。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和剥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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