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朋友男,强奸未遂用手导致女方流血,第一审判六年,如果有女方谅解书能减刑多少年

2019-08-04 10:16: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10%。
  • 有抢劫前科再犯敲诈罪,有谅解书也不能能减刑。《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免除刑事处罚。  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可以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书,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在追究刑事责任是进行相应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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