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单位在2010.8月单方面向我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且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偿,2011,3月经法院调解,单位给我了一部份的补偿,并收回原来的证明,从新开具了2011.3月的解除合同证明,我本人从拿到解除合同书开始办理失业失业登记,被告知原单位没有为我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因此影响到我领不到失业金,请问我的损失原单位应不应该赔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04 20:30: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标准向劳动之支付赔偿金;
    2、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合同期内解除合同需要赔偿的。
      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后,依法不能随便解雇劳动者,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若用人单位无故单方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双倍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做满一年补一个月,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工资以应发工资为准。本律师执业至今,办过该类案件数百起,非常熟悉这类案件的关键问题以及办理流程,帮助当事人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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