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今年8月1号在某家早教机构任职,合同上签订的试用期是3个月,我在10月30日的时候向公司提出了离职,但是那时候他们跟我说我已经转正(此前并未接到过任何的通知说我转正了),必须让我再呆一个月,到11月月底再走,不然的话就让我赔偿培训费2万元(这个培训并非我个人意愿去参加,而是他们这边上岗老师必须要有的,他们安排我去的,当时说培训期间学习以及食宿费用都是他们的,我只要人去就行),后来迫于人情方面的原因,我又呆了一个月,但是昨日我拿到11月工资时确发现只有170.5元,打电话过去问,他们说让我自己选,是赔偿他们的培训费2万元还是培训期间的食宿,请问现在我应该怎么办?

2019-08-04 22:44: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出资是特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如发票。  如果试用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 如果未届满服务期就离职,劳动者应该按照培训的实际支出费用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费用是多少,就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金额支付,也就是“培训费+差旅费”。 公司没有帮你买社保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买;公司无理克扣工资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 劳动者在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是应当发放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1、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员工提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赔偿,但违约赔偿的数额不能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根据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比例确定数额。约定过高部分无效。
    2、公司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向你主张违约赔偿,但不能以扣押劳动手册等手段,否则你同样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配合办理离职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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