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律师?我所在公司是一家大型旅行社?公司是总部?面试后说是安排我在加盟的营业部上班?第二天就到了公司总部培训学习?连续18天一直是在公司学习并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但是公司总部一直没有安排我去营业部?后来才知道了营业部大多需要女生?我就感觉不适合?就提出辞职了?公司让我回去考虑下?我就走了?因为一直都在总部?他现在就是不发这18天的工资给我?说是我没有确定岗位就没有发工资的政策?没有岗位职责就不存在岗位工资??最后说是经总部领导商讨后还是坚持不给?我一直在公司学习打下手?帮忙什么的?也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产生劳动关系?怎么提出劳动仲裁?只有些公司的培训资料跟公司的员工?但是又怕不会有人愿意作证?请律师解答?谢谢

仲裁
2019-08-05 08:57: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被劳动仲裁后对公司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1、公司被劳动仲裁,从某方面来说公司的信誉还是很受影响的
    2、内部员工知道此事后,会影响工作情绪
    3、贵公司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会被劳动局监管的比较严格
  • 由于当事人已经申请劳动仲裁,那么用人单位不承认相关证据,应该提供佐证的依据,否则不影响仲裁部门对案件的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1 没有特殊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 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可以要求支付额外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
    其他合理请求等。 3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的时候需要的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以上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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