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套上海的二手房出售,买卖中介三方签订了居间协议,卖方付了定金保管在中介处,双方约定7天内签正式合同。但实际情况是中介在居间合同签订后通知我买房因首付款安排问题,实际签约日期为居间合同约定的7天后。同时,我因为个人原因现在不想卖房子了,而且居间合同上约定的7天也已经过了。请问居间合同对我还有约束力吗?

2019-08-05 14:32: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居间协议:也叫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就是常说的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房屋中介就是典型。中介机构的行为属于居间行为,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纠纷与居间行为有关,中介机构需要承担责任
  • 居间协议不等同于房屋转让合同,但是如果内容中明确含有买卖房屋的全部条款,包括房屋坐落、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并有买卖双方签字的话,是可以认为构成买卖合同的预约,即日常所谓的意向书,如果对方收取了定金的话,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违约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体征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1]
  • 通过中介买卖二手房时中介的职责: 职责一:信息整合
    由于信息量大,很多客户对信息的需求也不一样,中介在这里真正起到信息整合作用,判断信息真伪,然后把这些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再给客户进行有效的提供,行业内定义为信息的整合。
    职责二:专业分析
    职责三:撮合交易
    1、约看
    2、议价
    3、签约
    4、过户
    5、交房
    职责四:提供衍生服务
    1、中介更善于帮你谈价
    2、知晓如何贷款更划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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