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去年我在经人介绍下开始盖瓦的活,一个多月前,我们在给老板盖瓦的过程中,有个才来三天的工人由于房的梁断了而摔下来,造成肋骨断裂以及肺部感染。在本地的市医院住院一个多月。我的角色相当于一个小包工,上头有个老板。住院期间医疗及生活费用多数由我承担,老板给了一点钱。前几天,医生说可以出院了。出院以后,病人家属不放心提出要去省城医院看病,现在说是要做手术。所以我想问问这种情况医疗费用是全部由我承担,还是老板和病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通过协商还是法律途径会对我比较有利?因为我们不是专业的公司一样的那种组织,所以没有签什么合同。??希望您能给我一个中肯的建议。谢谢!

2019-08-05 19:49: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费是属于报销费用,并非赔偿金。但是在申请工伤待遇审核时会将目前可以享受的所有待遇都支付的。
    工伤赔偿包含公司支付部分和社保支付部分,员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之后,应该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工伤待遇。
    社保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审核需要递交有: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劳动能力鉴定书一份或医疗终结鉴定表一份;医疗发票、住院总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复印件;转入账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患者接受的有偿医疗服务就是为实现健康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消费行为,尽管我国医院是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但不可否认的是,医院所提供服务、药品都是有偿的,患者需要花钱才能享有医疗服务,医生、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完全符合《消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医院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所称的“商品”,医患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消费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消费行为而矣。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理应受到《消法》保护。
  • 按实际情况,虽然房屋权属未登记,但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依法签订合同,则买卖行为通常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按实际情况,虽然房屋权属未登记,但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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