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不管您是谁,我都对您解答我的疑问表示衷心的感谢,我的问题有点复杂,希望您耐心看完。今年7月20号,我父亲去世了。我父亲和我母亲是二婚,母亲40岁有了我,我3岁的时候母亲离异,和当时54岁有三个儿女的父亲结了婚。结婚时,父亲算是倒插门,两手空空的从农村来到了我们家。当时我母亲刚和前夫离婚,手里有一套离婚时法院判给的小院,父亲搬来后,我母亲就和他商量卖了现在的房子,买了离我们不远的一个邻居的房子,当然,钱都是我母亲掏的,父亲并没有投入资金,所以房产证上仍然是我母亲的名字。2007年的时候,房子被拆迁盖了住宅区,根据房子的面积我家换了两栋楼房。4月份的时候我父亲被查出患了胃癌,他当时的想法是把家产都留给我和我母亲,因为我还在上大学。父亲患病后没钱治病,母亲曾想把其中一栋楼房卖给父亲的大儿子我的大哥,父亲的三个儿女都已年近50,经济条件都不错,可是他们并不愿意为了父亲掏腰包。当时我大哥想骗我母亲,不花一分钱先把房子搞到手,后来被我母亲识破跟我们撕破了脸,父亲因此口头立了遗嘱把家产都留给我母亲和我,可当时并没有中间人在场,也没人能证明。父亲和我母亲在一起19年,现在父亲去世了,他的三个儿女三天前把我母亲告上了法庭,想跟我母亲争夺房子和父亲留下的3万元抚恤金以及父亲在世时借出的1万元贷款。我母亲是个没文化的人,心地善良,她现在很伤心也很生气,因为父亲在世时她对父亲的子女们不薄。我现在很想知道,父亲的儿女们究竟有没有资格继承父亲的遗产?或许抚恤金有,但是房子呢?这房子是我母亲的婚前财产,是完完全全属于我母亲的啊?他们有资格争吗?

离婚
2019-08-05 20:57: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像你描述的这个情况,建议立公证遗嘱。 内容可请律师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草拟,然后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 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生活保障金。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由此可见,抚恤金并不属于王某的个人遗产。
  • 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死亡时,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抚恤金,直至受供养人成年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抚恤金是发放给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因此,属于直系亲属的财产,不能作为死亡职工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继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抚恤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单位应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数额的抚恤费。这些抚恤费是发放给受供养人的,属于受供养人的财产,而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以遗产继承的方法分割。  
    3、因革命军人致残、牺牲而发放的抚恤金依照我国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军人抚恤证和一次性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是发放给残废军人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的,我国兵役法规定的应由国家一次性发给家属一笔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属于军人家属所有,军人死后不能作为其遗产处理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第
    (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同时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该《意见》第50条还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