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跟女朋友没有结婚生了孩子,当时她十七岁,孩子生完一周岁计生办罚款,也给孩子落了户口,她也按时去计生站普查,现在她已经走了有六年了,我出了车货腿断了,是三级残疾人,孩子由父母照顾,父母年纪大了,照顾孩子确实不容易,请问我可以问她要抚养费吗?谢谢!

2019-08-06 02:22: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没有结婚证要上户口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先领了结婚证再替孩子上户口。  如果已达到法定年龄,可去民政局领结婚证,再去派出所替孩子上户口。  如果尚未达到法定年龄,可等到了法定年龄之后再领结婚证替孩子上户口。  
    2、先去居委会开证明,然后去派出所登记,在他们认可的医院做亲子鉴定,证明亲子关系,最后缴纳非婚生子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随父亲或母亲上户口。
  • 你好,孩子抚养权的确定,一般会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已经接受了相关处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就不会在另一地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 1、你们没有办理结婚证,所以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只能提起解除同居关系诉讼。
    2、五个月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依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男方的经济收入而定,一般不超过男方工资收入的20%-30%。
    3、抚养费数额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定;法院判决确定后,男方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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