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年的4月份,到现在的单位工作(事业单位),现在已经一年多了,当时去的时候说会签合同,保险会折现以工资的形式发给我们(因为我们不是正式工,他说交比较麻烦),当时大家都同意的,试用期3个月,但是我们的工资是计件方式,试用期后除了工资并没有多出任何的钱,负责招我们的处长也没有跟我们说过这个问题,年底的时候我们几个同学一起去找过他,但是他云里雾里带我们绕了一圈,什么问题也没回答就把我们忽悠了,现在我们觉得,应该把过去的保险的钱都要回来,再跟他签合同,以后也要交保险,如果不交,可以去告他,最多也就是辞职罢了.我们几个女生,都是刚出校门一两年,工作经验不多,对法律也不是太在行,只是了解一些,而且我们对他们这些政府当官的相比,当然是力量微小,但是属于自己的还是要讨回来,希望各位能给我指点,支几招,我们该具体怎么说,要怎么样才是合理的,多谢

2019-08-06 08:57: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向劳动相应证据。只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造成劳动者受伤的事故确属工伤事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又极力否认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相应的举证便较难实现。
    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求助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请求他们调查此事,取得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进行工伤鉴定,取得该事故确属工伤事故的证据,以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在证实确属工伤事故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伤、残劳动者的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不代表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中小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是违反国家制订的劳动合同法的,员工可以向当地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企业的违法行为,由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督促企业纠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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