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是17年1月头几天不超过5号口头辞职的,2月10号自动离职的,离职的直接原因是这样的:我是拿计件工资的,我当时做的那单货的工价太低了,我之前在其他单位做过的工价是其2.5倍,所以我要求加工价,(按照他们方式向组长申请测时重新计价,其中一道工序他们给出的时间是48秒一件但实际操作需要160秒)但测工价的不肯来测,不给我商量的余地,说是以前几年前的工价一直是这样以前的员工都可以做就我多事之类的,我被气死了又很无奈气不过就离职了,请问这样子离职算是擅自离职吗?需要向单位赔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