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事业编制,在政府里上班,后面因为个人原因想辞职回家乡了,先是给分管领导递交的辞职信,后面2018年1月28日向主要领导递交辞职信,大概5天后分管领导找我谈话,让按照提前一个月的递交辞职信的规定,让我待到3月初,此间任何工作不能落下,并且告诉我会让我签订一份责任书,内容是辞职以后我在5年内保证不参加任何公务员事业编的考试。我当时本来是想按照程序走的,结果一听到责任书的事直接把行李打包就走了。请问下,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顺利的辞职,并且拿到我的人事档案。

2019-08-07 11:06: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正常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如果拖欠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投诉。  
    一、劳动者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并且如果没有用人单位提供的辞职申请表可以自己写一份。具体的辞职方式分三种情况:  
    1、正常辞职的情况。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2、即时辞职,即所谓的快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例如拖欠劳动者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3、劳动者违法辞职的情况。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例如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的方式给用人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劳动者辞职后,个人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转送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转送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 公务员辞职是自己的主动行为,公务员辞退是国家机关的主动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 如果你自己自离或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没有权利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否则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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