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合同的事,我现在在一家保险公司做了有一年半左右,合同都是3个月一签的,属于保险代理合同,我们公司根据业绩半年考核一次,我今年上半年考核已通过,按理说7月份应该转正的,但是我在5月份怀孕了,现在公司不想与我签合同,请问公司这么做是不是违法的?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利益,如果签了合同交金应该从7月份开始算吗?如果应该是交的而不交,我该找什么部门投诉?

2019-08-07 13:36: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建议先收集好工作牌、工作证、书面业务合同、单位盖章或领导签字的文件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然后申请劳动仲裁。
  • 发生劳动纠纷,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公司不交社保的话,可以选择以下方案: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投诉电话:12333;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试用期过了之后单位必须按照正式合同期支付工资,不需要再另行办理转正手续。
      单位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在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单位不按照正式合同期支付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齐工资,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个委托代理合同后,双方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即成立,是否要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要根据具体的委托事项来分析:  
    1、如果根据委托事项的实际情况,在办理委托事项时,不一定需要受托方出具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的,则也可以不出具授权委托书。  
    2、如果根据委托事项的需要,或第三方要求受托方出具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的,则被代理公司应该向代理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应该有:委托公司(被代理公司)与受托公司(代理公司)的名称、委托办理的事项及相应权限、委托书有效期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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