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向乙借款15万元,没有还款日期,由丙连带责任担保,两年后乙要求甲还款,甲无钱可还,乙同意甲重新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丙没有在新借条上签字,又两年后甲不知去向,乙以原借条将丙告上法庭,丙抗辩说,乙要求甲还款甲没有还款,并同意甲重新出具了借条,原借条应视为作废,保证人没有在新借条上签字,根据担保法24条的规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问题补充:本人认为余律师的回复是错误的,因为债权人催告还款,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债务人重新出具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出具借条此日起计算为两年,所以两年后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

2019-08-07 16:23: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借款纠纷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 借款人还款时要注意:归还部分借款后,应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归还全部借款后应收回借条。
    民间借贷行为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贷款人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及经济能力,减小借款风险;
    2、不能“借”、“欠”不分,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在出具的手续上写明该笔款项是属于借款;
    3、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书写工整,对借款的数目最好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两种形式写明,并注明还款的时间和方式;
    4、贷款人可以和借款人约定借款的利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的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如果不作利息约定,则视为无息借款;
    5、贷款人应该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在落款处要求借款人书写身份证上的名字或捺手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6、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7、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后,应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归还全部借款后应收回借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 1、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乙为一般保证人,虽然您已起诉甲,但需经过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的程序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后,才可向乙主张保证责任;若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您随时可请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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