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家住在金华,几年前我妈因病去逝了,后来我爸又再娶了,有7.8年了,我继母来的时候我们姐弟俩个都已经工作了,没让她抚养过,我家有二室一厅一套,有两间店面房,是我爸妈自己创造的,我继母有6个子女,现在我们两个都有固定的交往对象准备结婚了,请问我们家这个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继承分配的的,现在我们想和我爸写一份协议,请问怎么写对我们有好一点呢,如果让你们的律师跟我们一起去签,要帮着写这份协议的,请问要多少费用呢

2019-08-08 00:45: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遗产继承原则上均分! 法律依据是《继承法》规定: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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