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XX卖衣服,9月3号递交了书面辞职信,现在都10月8号了,打电话问领导,说,要等招到人才能走,如果走了就没工资。我想问问我要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要不要出示什么证明,我就想现在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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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辞职时,并不需要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只要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批准,30日后他就可以离开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其结算工资,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而在试用期内的更简单,只要提前3日和单位打个招呼,而且也不必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其实就没有员工辞职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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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在辞职后不发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时,可以有下列途径解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2.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劳动监察投诉比较简单一些,适合少量工资,争议较少的情况,免费;
劳动仲裁程序多一些,适合较为复杂或工资较多,或者需要申请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情况,也是免费。
3.收集相关证据,需求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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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 个人收入证明的内涵:包括工资(一般指年收入总额)、养老保险缴费复印件、自有房产证明、私家车辆证明、大额定期存折复印件、外汇、债券、黄金有价证券帐户、大额人寿养老分红保单等。
; 注意事项: 第一: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第二: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者是单位的公章。
而且必须是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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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