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温州一个鞋厂上班,是裁断车间的,我是下料的,现在已经二十几天没有事做了,又没有保底工资,我问要我做的工资他又推迟不给我,我要怎么办?

妇幼权益
2019-08-08 17:42: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夫妻的工资属于公民的收入与储蓄,所以夫妻的工资是遗产。
  • 做了几天不做了,老板不给工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法律没有规定几天内辞职或被辞退可以不给钱;试用期内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
    一般正规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哪怕只有3天,也会结清工资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协调无果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广州市为例,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外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一)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境外员工愿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