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二婚,我们是今年六月领的结婚证,婚前男方答应给我二十万元还说把他的公产房改到我的名下,我们不是一个城市的他就说必须先登记户口迁到一起才可以过户,可登记以后他以各种理由推脱,钱也不给房子名子也改不了,他这样骗我,现在我想提出离婚我有没有权利叫他补偿我。现在他婚前答应的事都不承认了。请您帮我解答一下,我在该怎么做?

离婚
2019-08-08 18:32: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共同债权很好理解在此不赘述。共同债务通常来讲,包括两方面: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
    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由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一方有权利请求另一方一同来进行承担,但是必须满足上述的各项条件。
  •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3) 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 离婚一般是没有补偿的,如双方协商一致则没问题,若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另外,关于是否判决离婚。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无确切证据证明存在这几种情形之一的,如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通常在第一次诉讼中不准予离婚。而半年或者一年后,再起诉离婚的,则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般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应平均分担。 关于子女抚养 如果孩子年满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
    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按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收入的20%-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