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是这样的,我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房产证都在我的前夫手里,他现在和我说要卖我的房子,请问他可以卖吗?房产证上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另外我房子的性质是经济适用房。

2019-08-10 09:27: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子卖掉后,你和你的家人户口没有别处住房可以落户,就可以不要迁走,户口本不用变更,户籍处所仍然落在此房屋上。他人买到你的这处住房后,把户口迁到这处房子上,他带着以他(她)本人名字的房屋产权证在说明情况后,公安局户籍处会为他们另立户口本。
    并不影响你原来的户籍。另外考虑到孩子入学时学校可能要审验房产证购房日前等,你可以保留原房屋产权证一份(备用),到房管局挂失再补办一份用于卖出房屋时办理过户手续用。
    当然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时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以你补办的为准了,原来那一份实际已经作废,只是应付孩子入学备用的。仅供参考,各地情况可能不太一样,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公安局户籍处,他们会详细解答的
  • 房产和户口不在一起,拆迁怎么补偿一,要看具体的村来说了,一般来说,户口不在本集体,是没有拆迁补偿款的。
      二,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各地略有不同,以当地为准:
      
    拆迁居住房屋补偿
  • 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登记之后获得的优先权,法院不予以保护,抵押权登记便无任何意义,当主债权的优先丧失后,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因为被担保物权丧失了优先权,而变得没有任何意义。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对担保期间作出变化的,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期限无任何意义。
    由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不在登记簿记载,因此与主合同不一致,对主债权期间并无任何影响。
    实务中,从谨慎角度出发,可以告知抵押当事双方重新约定与主债权合同一致,如双方不听从建议,可以记载入询问表,登记人员并不会因此担责。
  • 拆迁补偿中的房子房产证问题,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当事人申请翻建扩建的房屋时没有及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的登记,没有向规划部门报批等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由申请规划的部门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一系列的认定。
    如果房屋的建设是合法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如果是违章的建筑,则不予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