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一家电子厂上班六年了,劳动合同剩余工作年限还有4年,前两天公司通知我说,公司效益不好让我在家待岗3个月,3个月后效益好了就来上班,效益还是不好的话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合法嘛?我应该怎样做?他们让我待岗合法嘛?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11 17:34: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若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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