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们这是农村地,马上要拆迁了,我和我叔叔(爸爸的亲弟弟)住在一个院子,奶奶是和叔叔住在一起的,爷爷去世了,平房是当时爷爷和爸爸一起盖地,这100平方的平房是我们两家住在一起的,去年我爸爸脑溢血中风了,半身不遂,失去语言能力,现在叔叔和奶奶他们就认为奶奶现在是第一继承人说那个100平方米的房子全是分给他们的,但是我们上回找到了土地使用证(我们这是农村没有房产证)上面写的是我爸爸的名字
1:请问是我奶奶一个人说了算房子分给谁就分给谁吗?奶奶如果说这个平房不分给我们,我们家是不是什么都没有了?
2:请问我们的土地使用证写的是我爸爸的名字,那我可以认为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都是我家的吗?
3:请问土地使用证可以去申请办理房产证吗?
4:我们这里农村都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证是否就是和房产证起到一样的作用。
急盼回复,感激不尽!谢谢!
问题补充:急盼根据以上描述的情况能帮我们想一个对我们最有利的办法,可以的话详细说明一下,非常感谢!

2018-08-20 19:30: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订立合同进行买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转让。
  • 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一般有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1、农村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拆迁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也就是说,以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办法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2、农村房屋拆迁房屋安置: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是如果被拆迁人安置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的,则不需要按照此规定来处理。  被拆迁人的安置房面积如何计算呢?根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具体还需要看当地是如何规定的,以哪个为主要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