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原为已退休的公务员被湖南和之一XX公司聘用为情报总监,负责国外精细陶瓷技术资料的收集、翻译和整理工作。经2018年1月、2月、3月三个月试用期。2018年4月1日签订了一年的劳务协议,规定劳动报酬为年薪6万元,预先每月26日前支付3000元,余下部分在协议期满后支付,我在该公司工作至今,劳动纪律和工作实绩均无可挑剔,该公司现在对我也无任何异议,至今已翻译了20余万字的XX、日文资料,下载了500多个国外技术文件。该公司已经支付了三个月试用期、2018年4月、5月、6月的每月3000元工资,但7月份工资至今未支付,我已经给公司负责人多次打电话,但到已答应的支付日期,总是未能支付,最近一次打电话根本不接,甚至关机,又不给任何不支付的理由。请问像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为好?

2019-08-12 16:37: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违法表现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初始阶段,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条款,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劳动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特殊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劳资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背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劳资双方,特别是资方往往在试用期上有违法表现。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处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提供不受理决定书或其他证明;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劳动者的考勤记录或其他证明出勤情况的证据;
    工资标准的证明;
    加班情况及工资标准的证明;
    拖欠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单位的工商资料或其他证据;
    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
  •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做了界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 一、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超过20000-50000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闪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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