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情况是这样的,我1976出生,前妻1975年出生,我和我前妻在2010年离婚,我们离婚时有一孩子,女儿是2002出生,离婚时协议孩子归女方。离婚后我们分开,但是在2012的时候为了小孩我们又同居在一起,但是没有办复婚手续,2013年的时候前妻背着我去医院把环取了,并且在她怀孕两个月之后才告诉我说她还要再生一个孩子,我们已经有个女儿,而且家庭收入不高,(我一个月才三千块的收入,我是独子,还要赡养没有工作的老父母,前妻没有工作,摆一个小摊卖水果),我们也不满足要二胎的政策,所以我不同意再要二胎,但是前妻坚持一定要生下孩子,一再的劝说她打掉孩子她都不同意,所以我提出分手,在分开的时候前妻声称孩子生下不让我管。我们分开以后我每个月还是继续付我女儿的生活费600元及孩子学杂费(学杂费是我和前妻一人一半),分开以后我和前妻确实没有来往,后来在女儿口中才知道前妻把孩子生下来了,去年我和我现在的妻子再婚,前妻知道后跑来单位闹,让我增加两个孩子的生活费,我看在女儿的份上由原来的600元生活费增加到1000元,但是前妻还不满足,要让我付每个月1500元,还要让我付第二个孩子因超生上户口的罚款费用

2018-08-20 20:14: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超生孩子父母要去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带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开的收款收据。

    2、孩子在医院的出生证明

    3、孩子父母带着自己的结婚证,

    4、孩子父母的身份证。

    5、孩子父母的户口本.

    6、去孩子父母所在辖区公安户籍部门,可以给孩子落户口了。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再婚前,你有俩孩子,再婚配偶无子女,这样情况,需要依照你本地规定,到你户籍所在地计生办,事先办理三孩子女准生证,取得准生证,就可以再次生育,例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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