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用住房公积金贷过二次款,但第一次不是购房,贷款金额只用1万元,是用来装修房子的,第二次是用来购买套房的,但已经都还清了,可是现在想用住房公积按揭买房,行不行

2019-08-13 02:23: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装修贷款目前有有两种贷款,具体如下:
    1、申请个人信用贷款来装修
    信用贷款无抵押无担保,但市场上一半以上的信用贷款产品对消费者要求甚高,或是资产证明门槛的高高筑起,或是特定行业的人士、VIP客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才能申请,均要严格考察申请者工作性质、所处行业、收入状况等细节。
    2、个人消费贷款之装修贷款
    这里的消费贷款指的是持证抵押贷款,也就是用房产来抵押、申请的消费贷款。
    由于多家银行开展此业务,所以消费者的选择面相对较大。
  • 贷款不成能不能退定金,退房,应区别不同情况:  
    (一)如仅签署认购书尚未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购房者可以在签订正式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特别约定“如银行按揭不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开发商拒不同意导致合同无法无法签订的情况下,双方均无过错,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者定金。  
    (二)如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预售合同则需要看合同约定:  
    1、如合同对按揭贷款不成的后果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款本息及购房定金。  
    2、如合同明确约定“买方按揭不足或不成需一次性自筹资金补齐或支付”,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买方退房不买的,开发商可以没收定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这里特别提醒购房者,签订时务必注意发现这种条款不要签字,并坚决要求修改,以免构成退房不成反构成违约的情况。  除此之外,要特别提醒您,签订认购书后,即使明知按揭不成,买方也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开发商处与开发商协商签订预售合同,并要求加入按揭不成有权解约的条款,否则开发商将可能以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无故不签订预售合同为由没收定金。  综上所述,银行拒绝贷款后,将责任简单地归咎于购房者是显然不公平的,除非购房者拒绝提供银行贷款所需个人资信材料,或者在《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贷款不成购房者应当以其他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否则的话,在购房者按照要求提交了个人贷款资料的情况下,贷款未获批准的责任不应当归咎于购房者,购房者当然也就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了,即有权要求退房。在具体问题的认定上,购房者往往不具有相关法律知识,最好在律师的陪同下签订相关的认购书、合同、补充协议等,不要乱签字造成本来不属于自己的原因还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发生。
  •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是什么?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1)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购买的房屋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具有城镇户口,参加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必须一致。  
    (2)借款人家庭(一对夫妇)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  
    (3)借款人申请贷款前,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即单位为职工汇缴累计满24次)并且贷款前6个月为连续缴存。  
    (4)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5)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在为职工个人补缴齐所欠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与贷款额等额相等的保证金后,职工也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此项业务限在建行办理,同时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议同意。  
    (6)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价的20%。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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