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3年前购买某人安置房(产证未下)并签署买卖协议,分2次支付定金共计40万整,房价总计67万拿钥匙时支付22万,2012年8月该安置小区开始拿钥匙,房主迟迟不通知,最后通过中介了解该房主在我之前就把将该套房卖给另外一人,由于卖我价格高所以房主决定赔偿前一个将房卖给我,并求我在此期间不要起诉他,我看他们2人是老人家就答应了,后来房主又打电话说赔偿前一个人还差12万求我先拿出,还有10万左右拿钥匙时支付,等房主解决好后就在拿钥匙当天该房主要求涨房价,无视买卖协议上的价格。由于买该房已经把家里所有积蓄花光并且跟亲戚朋友还借了很多,好不容易才凑足,所以我无法接受涨价,最终我向法院立案,希望能维护自己权益。请问各位大师法院会怎么判?

2018-08-20 20:56: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议的有效性,是合同条款能否执行的前提。如果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无效,无论双方对合同条款设计得多么缜密、全面,除了个别约定争议管辖机构或者审计单位等程序性条款之外,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将无法适用,可谓“釜底抽薪”,即使您一直诚信守约,也无法依据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一)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构成要件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规定,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需要具备两个要件:第
    一、合同成立;第
    二、合同合法。为了能够清晰地表述第二项构成要件,可以将“合同合法”分解为以下三方面:
    (1)合同订立主体合法;
    (2)合同标的合法;
    (3)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一条释明了合同成立的几个要素,即: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2)标的;
    (3)数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只要合同具备上述要素,一般来讲,法院会认定合同成立。  此外,合同法中列举了合同成立的几种特殊情况:  
    (1)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协议的合法性  我们要理解这个问题,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更多从合法性的对立面去考察,即合同是否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分述如下:  
    1、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否合法  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下述情况下,合同订立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1)购房人不具有法定购买资格。  比如,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买房人购买此种房屋,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法院有可能以购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判决合同无效。  
    (2)到法院或仲裁委开庭时,出卖方仍未取得房屋处分权,权利人亦不予追认的。  
    2、合同标的是否合法  合同标的不合法的情形有:  
    (1)房屋管理机关不许上市的央产房、军产房或者涉密单位的房屋。  
    (2)不具有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或者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等房屋。如此类房屋购买时间不满5年。  
    3、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法。
  •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房可以购买吗,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 一、拆迁安置房有哪些分类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购置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  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  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  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