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所谓的朋友借了一万元·曾经多次去要·可迟迟不归还无奈我向法院起诉·在开庭的时候他找了两个证人说老公是放高利贷的·现在法院没有判决·我想请求有谁能帮帮我·

2019-08-13 08:16: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保存证明当初向对方借的本金数额,以及已经偿还的本息数额的客观有效证据,只要按照上述要求保存好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还清对方的本金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内的利率,对方如若再主张偿还则属于超出法律保护之外的非法利息,对于非法利率,当事人可以不予偿还。前款的证据保存完毕后,无论对方说什么都可以不用惧怕。
    2、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了支付利息的不得违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的限制规定。
    4、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百分之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百分之36,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11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6条

  •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
    (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 我国法律规定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注意,超出部分只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已,如果借贷人愿意还高额利息,并不违法,所以说放高利贷,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只不过没有法律保障而已。
    但是债权人依旧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债务人追讨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