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现在租的房子是与房东的委托人(房东在国外)签订的租任赁合同,是今年7月底到期,但3月25号房东把房子卖了,现在新房东以他没有收到房屋为由要求我们搬出,而委托人认为合同没有到期,也拒绝返还押金,请问,我现在享有什么权利?我该如何要回押金?新房东的要求是否合理

2019-08-14 13:55: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租房到期,应该与房东交接,与中介无关。中介仅仅是给双方的房屋信息而已。
    不清楚你的合同是否是与房东签的。正常情况下,与房东约定时间交接,将房屋、钥匙、水电费缴费证据、房屋设备查验,将房屋正式交给房东,房东将押金还给你。
    然后在合同上写下,某年月房屋完好交费房东,房东将押金交给租客,本合同执行完毕(终止)。
  • 代理权限到期实施的无权代理所造成的损失解决方案:可协商可诉讼
    1、因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发生纠纷的,被代理人、相对人及代理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2、若因各方分歧大、金额大、情况复杂的因素,导致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理清赔偿事宜。
    通常因委托代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户籍所在地外,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62条规定,物业企业可以将部分管理服务内容委托给专业的服务公司,不得一并将管理服务项目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物业企业一并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价款30%-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委托的收益用于项目公益支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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