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06年成人本科毕业,应聘于广州一个事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他们并没有接收我的档案,我的档案一直放在街道。工作5年了要辞职离开,新单位需要调动我的档案到南方人才市场。南方人才市场询问我要转正定级表,我说没有办理,请问如果没办转正定价表是否不能调动档案?如果我考入公务员队伍政审和调档是否也会有问题?怎么补办转正定价表?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14 14:55: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辞职后被公司扣留档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辞职后被公司扣留档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辞职中和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您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原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如果单位拒绝办理您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科投诉要求处理。
  •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动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企业要调动员工岗位,应征得员工的同意。
    2、企业以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其本身是由于企业的过错而不是员工的过错,你有权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 公务员可以辞职。辞职时,需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任免机关予以审批。《公务员法》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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