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行程中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游客在回国后应及时与旅行社进行交涉和协商。
游客应注意保存如下
证据: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包括旅游
合同、旅游行程表等;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文字、声像资料。在提供上述真实证据的前提下,游客可委托律师全权与旅行社进行交涉,取得谈判优势(无论协商还是后续诉讼阶段,保存有效证据将是维权的重要筹码)。
二、如协商不成,可向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旅游质监所或福州市旅游局投诉(电话或书面投诉),书面投诉时,投诉人应当递交投诉状(或赔偿请求书),列明:
(1)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
(2)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
(3)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
(4)证据是指游客与旅行社签定的合同、旅游行程安排表、发票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