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16年4月27日与一家超市签订商铺出租合同,合同上签订的日期是2016年6月1日,因为要交押金,所以收据日期是2016年4月27日。但是只过了一天,我就要求解除合约,退还押金。请问,这算违约吗?

2019-08-15 12:59: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抵押金可以退回,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资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84条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以任何名义来收取劳动者财物的。
    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返还该财产。
  •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
    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 1、《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
      第一,员工经过单位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第二,员工与单位约定竞业限制,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这两种情形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2、如果员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承担违约金。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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