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合肥、老公有在合肥买的社保、我没有工作、也没有买社保、我只有老家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我在合肥这边医院生孩子、可以用老公的社保里面的医疗保险报销吗?能报销多少费用?还是必须回老家报销?

保险赔偿
2019-08-15 21:35: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新农合的报销制度,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以北京海淀区为例看一下相关规定。  
    (一)普通参合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年度内多次住院,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者,再次住院发生费用累计计算,按规定进行补偿。因病住院经批准转院连续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的医药费用累计计算,按规定进行报销,每月结报一次。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或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及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所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每月结报一次。年度内多次门诊,门诊累积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者,按规定进行报销,具体报销时限由各乡镇自行制定。  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每月的1日至20日内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请复审结算。对于当年12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应最迟在次年1月20日前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复审结算。跨年度连续住院的费用,当年12月31日以前含(3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自下一年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进行结算。根据各年度实际缴费情况予以补偿。对于跨年度结算的一次住院费用只计算一次起起付线。  
    (二)两类特殊人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政策和流程。  
    (1)参合农民参加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如先由商业医疗保险按照其标准支付补偿款的,参合患者须向镇(乡)合管办提供商业保险分割单和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票据复印件进行报销。若先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由新农合出具费用分割单,再到商业医疗保险公司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和商业医疗保险补偿款总额不应超过所发生住院医疗总费用。  
    (2)参加新农合的优抚对象,首先由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进行报销,参合患者须向镇(乡)合管办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优抚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介绍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优抚对象经民政局报销后的剩余金额部门按照新农合标准进行报销。
  •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职工非因工负伤或因患病的基本医疗需求(一般情况下,是用于一般门诊、急诊、住院等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由单位在1个月内报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经过劳动刑侦部门工伤认定后,若被认定为工伤待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由此可见,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工伤后,应该先进行工伤认定,经过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的一切可由工伤保险支付,不能使用医疗保险。而医疗保险是治疗职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使用的,如果职工没有经过工伤认定,或者认定不是工伤,就只能用医疗保险报销。
  •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注意事项编辑
    以下情况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三)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
    (四)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
    (五)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以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
    (六)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和项目;
    (八)区医管会确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 医保报销条件:
    1. 新参保及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 6 个月(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 连续缴费不满 6 个月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中断缴费不满一年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4. 中断缴费人员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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