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为别人在2011年3月31担保贷款30万元,贷款人抵押的自己的房子,但房子被别人占了,上面没有还款日期,放款人于今年4月10日来找我们说贷款人找不到了,让我们还款,当时他说用10天,现在来找我们,我们承担什么责任

抵押担保
2019-08-16 17:05: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担保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替别人担保有几种方式,比如用财产(如房产)提供担保,或者是个人信用提供担保,但一般都带有连带责任(即被担保方一旦无法偿还,或违约,你自己就得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故严格意义上而言是绝对有影响的,只要你的担保行为不是私底下秘密进行的。
    一旦贷款方(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知晓你的担保行为,会对你的偿债能力产生疑虑。进而影响你贷款的额度。另如果用房产担保,实际上贷款的基数是房产的市场价格减去你担保的金额后的余额,再按照贷款折数综合确定贷款额度。
    所以影响是比较明显的.
  • 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是银行为已获得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加按贷款服务。二次抵押担保合同在偿还一定贷款本息后,如一时需要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经营,可用该房屋抵押价值减去原贷款余额后的差额作为抵押,再次向银行申请贷款。房产二次抵押贷款借款人必须是银行一手房抵押贷款的客户,无欠息行为,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并且已经按期偿还本息两年以上。 二次抵押的条件 用于进行二次抵押的房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
    1、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 第
    2、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第
    三、房屋必须是使用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 第
    四、房屋抵押登记已经办妥,并且该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第
    五、房屋已办理保险,并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 第
    六、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利润。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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