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要告我儿子的爸爸重婚罪,我该怎么做?

2019-08-17 14:25: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 重婚罪并不是一般人(甚至包括一些律师)认为的绝对的自诉案件,而是可公诉,可自诉的刑事案件。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本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
      再看最高院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由此可知,重婚罪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被害人有证据的,可以提起自诉!
  •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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