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固定居住地,公安 2016年6月20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际上在医院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了15天,2016年7月5日被检察院逮捕关进拘留所,2016年12月28日心梗被取保候审。这期间的强制措施的转变是否存在不合法的地方?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问题补充: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嫌疑。

其它
2019-08-17 18:30:4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涉嫌超期羁押,判决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