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板去给企业年检,我看到文件上有个委托代理人是我的名字,里面写的什么委托授权还有代办事项什么的,??这样的话如果公司出现了什么问题,我需要负什么责任吗

2019-08-17 19:20: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直接写明授权“办理公司刑事立案等事宜即可。”授权委托书没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写明委托人要授权是具体事宜就可以。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
    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 法人授权委托书  (受理单位名称):  现授权我司员工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授权其办理以下权限:代为公司办理因XX一案刑事立案等事宜。
      授权日期:年月日授权有效期至:年月日。请贵处(司)接洽!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 委托代理纠纷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它不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只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可以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是机械地转达委托人的意见;第二,有权拒绝委托人无理的要求,甚至辞去委托;第三,法律赋予了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内的诉讼代理人某些独立的诉讼权利;第四,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向诉讼代理人通知一定的事项和送达某些法律文书。
  • 《民法通则》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既有委托人意思表示不明的责任,也有代理人未提出纠正意见的缘故,同时,对此种行为给善意相对人所造成的法律效果或造成的损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代理证书具有单独的证明力。  实践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出具代理证书,即可表明其代理权的存在,而不以出示委托合同为必要。
    因委托合同只调整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作为第三人,无需了解委托合同的存在。为保护信赖代理证书的善意相对人,即使委托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或委托合同已解除,只要代理证书没有收回,委托人又未公开声明代理证书无效,则代理人持代理证书对善意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仍归于被代理人。
  •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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