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是老宅基地,宅基地上3间小房子,村子已经拆迁好几年,当时没来安排我们拆迁,现在土地已经被拍卖,限期搬迁,应该如何要求补偿?(之前1998年盖房子盖到马路边,因马路扩建,只有两户拆迁,已经拆迁补偿男主女主一套两间的别墅,儿子一套三间的别墅,女儿的不明。)

拍卖
2019-08-17 19:32: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并不享有房产证的效力,所以在宅基地上登记的姓名并不直接意味着对土地上的房子享有所有权。
    房产所有权是物权,如果宅基地上的房产并没有房产证,爷爷的兄弟并不是对房子享有物权,物权以占有为公示。行动建议:建议收集爷爷建造房屋的证据,包括实际使用的证据,若爷爷和兄弟对房屋的归属存在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不动产物权请求确认归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充分,应依法确定诉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 一、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允许拍卖、转让的,其买卖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主要原因如下:
    1、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内部成员才有权申请宅基地,如村民要建房,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建房条件的,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保证了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身份的特殊性,有利于对集体土地的长久规划和保护。
    3、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虽然已发生了事实上的买卖行为,但买受人却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二、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执行问题
    1、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宅基地的民事案件时,如需采取诉讼保全或将被查封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同拍卖、变卖清偿债务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助执行。然而,对于宅基地的转让,法律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禁止转让。
    2、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房只能卖给同村村民。而一般同村村民购买能力较低,不一定会去购买同村乡亲的宅基地房。而且,根据“一户一宅”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如果村民购买了涉诉宅基地,那该村民就不能再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房了,否则就会出现“一户两宅”的情况。
  • 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
    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 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产权也就是所有权进行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意义上说也就不是拆迁当事人,要求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据。这里还要分两种情况:
    1、房产证还在别人名下,未过户给你。这种情况补偿款是支付给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的,你可以向卖给你房子的人要求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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